摘 要: | 对网络游戏画面的版权定性,是解决网络游戏盗版、网络游戏直播等网络游戏版权纠纷的前提。首先梳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画面的概念,界定网络游戏画面的内涵与特征,从作品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述了网络游戏画面的可版权性。进而在确定网络游戏画面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检视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画面保护的缺漏,发现并阐析了已有的类电影作品、戏剧作品和《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的视听作品这三者均与网络游戏画面具有不可兼容性,难以将其纳入相应的保护范围,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最后通过研究各国保护网络游戏画面的模式,揭示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继而提出相应建议:完善《著作权法(送审稿)》中视听作品的含义和范围,将视听作品的定义重点放在连续动态画面和视听觉(视觉)感知这两方面;采取视听作品的全新概念,而不是扩大解释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