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监督谦抑性机制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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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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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谦抑性作为公法领域的重要原则由来已久,尤其在民事检察监督权扩张的背景下,强调其谦抑性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当前民事检察监督谦抑性不足突出表现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前的监督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程序中的监督权力张力较大,而对执行程序的监督不够明确。构建民事检察监督的谦抑性机制要求改变检察机关传统办案观念,调整抗诉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序位,适当约束诉讼中监督权的行使,规范执行程序监督的范围、程序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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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检察监督 谦抑性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odesty Mechanism of Civil Procurator Supervi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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