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
| |
作者单位: |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看,《宪法》是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根本法,但其依据是非常薄弱的;《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等宪法性法律是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法律依据,但其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权威性、可行性、约束力还有待证明;WTO规则是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国际法基础,但其作用的范围有限,仅限于贸易及其相关领域;中英、中葡《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对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没有法律效力;CEPA及其补充协议是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的软法基础,但其实施机制仍未建立,从而影响其实效。
|
关 键 词: | 粤港澳大湾区 府际合作 宪法 宪法性法律 WTO规则 CEPA |
A Trial Discussion on the Legal Basis for Intergovernmental Cooperation in the Big Bay Area of Guangdong,Hong Kong and Macao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