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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权行使——兼评《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执行程序中,可否抵销有三种学说。从程序保障实体角度分析,应采用限制说。《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设置了不当的限制性条件。此种不当混淆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侵害债权平等主义的落实。以程序安定为原则,执行抵销应坚持在执行异议之中提出。在执行法官审查抵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债务人针对驳回裁定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针对允许裁定亦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关 键 词:执行开始前的债权  执行异议前置  债务人异议之诉

On the Execution of Offset Right in Enforce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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