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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之争与理论澄清——兼论知识产权的“入典”模式
作者单位:;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诉诸于感官的"无形财产"、关注创造过程的"智力成果",以及关注创造结果的"知识产品"、"信息"、"符号"等统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术语中,"知识产品"一词不仅体现了权利客体与权利本身在术语上的对应性,还强调了这类财产的非物质性和经济属性。作为一种在法律上有财产价值、有"构"无"质"的精神产品,知识产品既区别于包括自然力在内的有体物,又不同于作为客体的权利这类无体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时,宜采用有保留的纳入式:即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共性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之中,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共性规定于财产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并且在财产法总则中设定"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重点在于描述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财产权制度不同之处。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品  民法典编纂  入典模式

Disputes over the Concepts of Obj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Their Theoretical Clarification- Partly on the Entry Mo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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