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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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美来,眭欧丽.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J].法律适用,2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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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美来 眭欧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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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
(吴美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眭欧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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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建立判例制度的障碍分析 判例制度产生、成长于普通法系,有其系统而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技术,因而,移植必须是理性的、审慎的,要创造条件使移植的法律制度“活起来”。1]不能仅仅停留于纯粹的逻辑论证,更需要对我国的现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保证这一制度既可以从文本的层面得到移植,更能在实际的运作中产生预期的积极效用。具体地说,要建立判例制度,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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