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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必须法定化
引用本文:陶舒亚.机构编制必须法定化[J].行政与法,1999(4).
作者姓名:陶舒亚
摘    要: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一直致力于机构精简,力求实现政府的高效、廉洁,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实际状况不尽人意。每次机构粘筛都是雷声大、雨点小,不仅成效不大,就是有了一定成效,也难以得到巩闭和发展,下面列举的数据就足以说明问题:我国中央机构数从81个(1956年)→100个(1980)→61个(1982年)→65个(1983年至1984年)→72个(1985年至1986年)→68个(1988年)→86个(1991年)→59个(1997年)。这期间经历了1982年,1983年、1988年、1993年至1996年的三次重大机构改革。有人称此现象为“被数次‘克隆’的机构改革”(参见曾骏《机构改革的前景喜忧参半》《探索与争鸣》1998年第4期)。“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似乎成了机构精简的“抗体”。地方上的机构设置情况更严重,比中央有过之而无不及。与此相应全国吃“皇粮”人数则由1981年的1935万急增至1991年的3386万,增幅高达75%,而到1995年已达3800多万,其中地方行政系统超编32.8万人。究其原因固然许多,但内在症结,笔者认为重要一条是机构编制缺少法律化、制度化这一有效机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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