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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摘    要:河南省内乡县法院社民献、薛书敏来稿认为:《建议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以下四项权利: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陈述权;4、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并要求在庭审中由审判长—一告知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审判实践中,在庭审中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有种种弊端。首先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我国的当事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较差,在庭审中才告知当事人的权利,许多当事人不能理解、不会行使或不能行使;其次不利于及时、迅速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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