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重复抵押的效力──关于《担保法》第35条第2款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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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玉良.谈重复抵押的效力──关于《担保法》第35条第2款的思考[J].当代法学,20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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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玉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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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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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作为“担保之王”,①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实践证明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担保法》的实施规范了抵押行为,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重复抵押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笔者针对《担保法》第35条第2款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对其效力问题作一思考,并略抒管见。 重复抵押也称超额抵押,是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为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抵押有两个基本事实特征:第一,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第二,由于第一个特征导致在抵押权实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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