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法形式的完善——以本罪的修正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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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北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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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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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过两次修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确立了采取叙明罪状的罪状形式,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在刑法第182条的立法形式。然此种立法形式与该罪作为行政犯的本质相违背,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不同规制现状相违背,导致了证券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对期货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的强奸,创造了没有行政违法性的行政犯。鉴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完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混合规定的前提之下,改叙明罪状规定方式为空白罪状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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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行政犯 混合规定 叙明罪状 空白罪状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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