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被告卢××于1979年农历腊月十三日在该县罗过铺林场附近,发现省一三六煤田地质队4-14号钻孔定位作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钢管露出地面一尺多,遂起意盗为已有,想拿回去做炉心。由于钢管用水泥凝固得很坚实,卢无法拔出,即串连本队另外两个社员,在当天下午,携带锄头、铁铲,钢钎、二锤、雷管、炸药等前去挖掘、爆炸,将标孔口炸成长4.5米,宽1.1米、深2.1米的大坑,使钢管露出泥土1.83米。卢等于同月十八日上午,将露出泥土长1.83米的钢管锯断后,分成五节,卢分得一节。使国家用去勘探费一万五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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