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对它的证明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中都无法绕开的问题。目前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途径主要有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明、变更待证事实证明以及运用推定证明。但现有的证明方法、法律规范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证明困难、刑讯逼供、放纵犯罪等诸多问题。如若不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困境将愈发严峻,刑事法律之间的背道而驰也将无法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公众法益的保障。为解决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困境,可以从调整目前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体系入手,在学术研究中、立法层面上促进实体与程序的融通,并对推定的适用、规制等问题做出相应的完善,构建刑法理论与刑事诉讼证明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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