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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跳槽”,违约赔44万元
作者姓名:张道胜
摘    要:案情简介:1995年9月,某航空公司派员工齐某到澳大利亚某航空学院学习飞行驾驶,并向航空学院支付培训费10万美元。行前,齐某与公司签订《出国培训人员服务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协议规定出国培训人员回国后服务期限不得少于30年。在服务年限内因个人申请出国、辞职、离职、调离或其他原因离开公司,必须一次性支付公司提供的出固培训费10万美元;因公司原因而被辞退、裁员,不负赔偿一切培训费用的责任。1996年4月,航空学院对齐某学习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对齐某"犯了错误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以错误的态度对待则是不可以接受的",要求航空公司"尽快将他带回中国"。航空公司派员检查核实了情况,决定召回齐某。齐某回国后,被安排在地面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合同变更书约定由于生产工作需要或由于职工的技术、身体、个人行为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岗位、工种工作,公司有权调换职工工作岗位或工种;职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出国培训人员服务协议书》规定赔偿。2002年8月1日齐某称公司违约改变其岗位,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即离开航空公司到另一公司谋职。航空公司先后两次向齐某发出通知,限其在2002年年底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齐莱始终未到公司。2003年初,航空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齐某"跳槽"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公司出资的培训费603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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