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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三个问题
引用本文:陈建武.辨析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三个问题[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2(6):60-61.
作者姓名:陈建武
作者单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近年来,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问题,已引起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但就我国人民法院是否拥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行政立法行为是否归属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行为应否纳入法院受案范围等三个问题还有值得商榷的必要。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人们断定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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