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单位构成赃物犯罪的思考
作者姓名:程庆余
作者单位: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摘    要:笔者认为,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第一,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角度来看,单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同样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往往涉及面较广、数额巨大,甚至涉及金融领域,其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个人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如果单位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而不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无疑是在放纵犯罪。第二,从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的角度出发,对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关 键 词:单位利益  赃物犯罪  犯罪所得  直接责任人员  刑事可罚性  社会危害性  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