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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摘    要:<正>海府办2014]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海府2011]92号)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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