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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的决定
摘    要:<正>海府[2014]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2014年8月22日十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海府[2012]79号)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集装箱运输奖励补贴除外)。二、第五条修改为:鼓励新增运力。船务公司新增船舶在本市注册且运营满一年的,新增运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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