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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通知
摘    要:<正>海府办2014]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2014年5月30日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调整时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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