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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引用本文:朱业飞.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立法[J].法律适用,1996(10).
作者姓名:朱业飞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建立法制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公司是现代世界各国企业形态中最典型、最重要、最普遍的组织形式,其管理形式和经营方法为解放生产力提供了良好条件,促进了社会飞速发展.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且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拥有独立的人格.而公司的出资者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且不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以外的任何责任,这是公司的另一法律特征,称之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司区别于私营独资企业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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