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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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飞飞,向少良,卢希起.检察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4):6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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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飞飞 向少良 卢希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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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2]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珠海519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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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研究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当下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二者相统一是执法的技术性方面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也是不同法系的共同目标。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底线正义”,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检察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实践路径包括:转变司法观念,提高职业操守;拓展具体制度的适用空间;民事检察工作中抗诉的软化与再审检察建议的使用;加强对行政申诉的检察监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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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关系 实践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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