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4年12月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颇受社会关注的和平商场“10.5”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贻贵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另外一个被告人黄小花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4年10月5日,南宁市和平商场,由于是国庆节期间,前来商场批发货物的商贩络绎不绝。到了下午2时才轻闲下来的一楼北区某铺面老板卢女士接到了一个自称是客户打来的电话,说有一件退货放在她的柜台下,让她换一件。于是卢女士拿起柜台下的一只纸盒,突然,盒子发出“轰”地一声巨响,还没反应过来的卢女士顿时被炸出几米远,周围几个人也被炸伤,柜台也被炸碎了。“有人放炸弹了!”人们耳闻太多的恐怖事件,下意识里认为恐怖分子放了炸弹。这一声巨响把整个商场的人群吓得魂飞魄散,人们惊恐地四下逃窜,场面混乱不堪……一天后,案子破了,卢女士怎么也想不到实施爆炸的人是与她相邻铺面的黄小花和她的情人曾贻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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