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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作品的法律保护之探究
作者姓名:陈明添
作者单位: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在数字技术普遍应用的信息化社会中,任何作品(包括表演、广播电视节目)都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表现出来,所有的数字化作品均可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存储并通过互联网传输。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具体形式的作品,网络作品应当理解为已涵盖了数字化作品的形式,既包括已有作品的数字化上网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形式创作的作品。网络作品分为不受版权保护的网络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版权人主动放弃版权)和受版权保护的网络版权作品。更强的数字处理能力和电脑存储能力与在网络上广泛的共享文…

关 键 词:信息互联网络  版权作品  法律保护  数字化作品  电子计算机  广播电视节目  网络作品  信息化社会  数字技术  数字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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