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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以德、法为比较视角
引用本文:杨欣.论我国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以德、法为比较视角[J].行政与法,2010(1):92-95.
作者姓名:杨欣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
基金项目: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政府责任"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 
摘    要:无论是实体法的适用,还是诉讼法的选择,都要求行政契约有自身的识别标准,使其区别于私法契约。行政契约的识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选取了行政契约制度成熟的两个国家:德国与法国,介绍其行政契约的识别体系,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即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

关 键 词:识别标准  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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