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以德、法为比较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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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欣.论我国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以德、法为比较视角[J].行政与法,2010(1):9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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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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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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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政府责任"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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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是实体法的适用,还是诉讼法的选择,都要求行政契约有自身的识别标准,使其区别于私法契约。行政契约的识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选取了行政契约制度成熟的两个国家:德国与法国,介绍其行政契约的识别体系,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契约的识别标准,即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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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识别标准 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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