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对更正登记之诉的影响 |
| |
作者姓名: | 高建新 严志凌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一、涉及相同事实的三份裁判 判例一:中国银行南通市分行于1998年6月起诉久发公司,要求久发公司偿还以其商办楼一、二、六层房抵押借款本息205万元。南通市中级法院于1998年7月判决确认久发公司以商办楼一、二、六层房产所作抵押有效,中行有抵押权。 判例二:1998年8月原告金梦公司以久发公司为被告诉至南通市中级法院,要求判决确认某商办楼一、二层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法院审理过程中,金梦公司于1999年3月以本公司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不具备确权之诉条件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判例三:1999年4月原告金梦公…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