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代以来的法治社会,禁止通过自力救济的手段实现私法上的权利,强制执行是债权得以实现的最后的公力手段。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要求的现实化,其与强制执行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强制执行是法的实现的司法保障,法的实现则是强制执行追求的价值目标和最终结果。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法不能如其创制者预期的那样在现实社会运转中得以实现,造成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而成为一种无任何实际意义的期待可能性。当期待变为无奈、可能变为不能的现实日积月累,司法的救济尽显不力的弱性时,公众对强制执行制度信任度的降低和国家司法权威遭受质疑则成为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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