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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重大修改和补充
引用本文:缪世淮.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重大修改和补充[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4).
作者姓名:缪世淮
作者单位: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原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规定过于原则,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太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界限不清,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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