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条例》的立法意义1.《条例》的颁行,表明我国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进入法制管理的新阶段建国以后,国家十分重视卫生事业,1951年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即批准颁行了《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恢复与完善,医疗机构领域的立法也有较快地发展,卫生部先后颁行了《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国血站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等。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使医疗事故的处理纳入法制轨道。随着近年的改革开放,卫生部和有关部门适应医疗机构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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