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中国家元首的认定——基于认定方法的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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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奕.论我国宪法中国家元首的认定——基于认定方法的检讨[J].政治与法律,2012(3):5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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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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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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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均未明确规定何者为国家元首,从而客观上造成了宪法认识层面的偏差与宪法实施层面的障碍。关于何者为宪法上的国家元首,学界探讨已久,既有的认定方法或基于政治实践,或基于立宪原意,或基于宪法文义。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第一种方法忽视了宪法文本与政治实践的区别,第二种方法模糊了宪法文本与立宪原意的界限。相比之下,基于宪法文义的认定方法更具合理性与可行性,但其既有的具体认定标准———"实质的最高权力"标准与"一般的元首职权"标准均存在逻辑上的局限。通过对既有认定方法的检讨,宜将国家元首的下列基本特征作为认定标准: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它是国家机构中具有独立性和常设性的首脑部分,并享有实体性或程序性权力。依此认定标准并根据宪法文本,我国四部宪法中的国家元首分别为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以及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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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元首 认定方法 政治实践 立宪原意 宪法文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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