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黔府办函[2015]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安顺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6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顺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黔府函[2015]6号)精神,撤销平坝县,设立安顺市平坝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刻制"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印章,自2015年5月4日启用。原"平坝县人民政府"印章自2015年5月4日停止使用,交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附件:1.启用印章(印模)2.废止印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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