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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    要:<正>黔府办函[2015]59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常务会议是省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抓好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稿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上报文稿须体例格式正确,行文方式恰当,表述精准无误、内容合法合规,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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