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部分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以维权为基点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当怎样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笔者以家事案件为视角,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认为按照目前我国现行民事案件审理的方式,不足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出在诉讼中,首先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并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笔者对该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在诉讼中依据该原则的要求所设置的实施细则、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包括设置专门程序,庭前、诉前告知程序,以示明的方式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了解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诉讼地位缺失的应建立“诉讼代言人”制度;法官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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