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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辩护失误与包庇罪的界限
引用本文:樊凤林,杨忠民.关于律师辩护失误与包庇罪的界限[J].法学杂志,1988(3).
作者姓名:樊凤林  杨忠民
摘    要:我国律师队伍正处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有些律师工作者在刑事辩护活动中,难免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或疏漏,而导致辩护行为的某些失误。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失误,混淆于刑法上的包庇行为,并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例如,某地法律顾问处的律师在为一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时,曾将侦查机关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并敦促被告人应如实交待。当地人民检察院即以“泄露案件机密,唆使被告人翻供”为理由,认定该律师构成包庇罪,将其逮捕,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虽属个别,但却提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即如何正确区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正当行为、失误行为与包庇罪的界限问题。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失误,主要是指律师出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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