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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判决不应适用缓刑
引用本文:于保国.此案判决不应适用缓刑[J].天津检察,2008(2):56-56,58.
作者姓名:于保国
作者单位: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有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曹某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以犯罪嫌疑人曹某认罪态度较好为由,酌情从轻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关 键 词:缓刑  犯罪嫌疑人  判决  故意伤害  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  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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