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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无效责任谁担?
作者姓名:刘爱武  王小川
摘    要: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俗称“小产权房”。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因此“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关 键 词:小产权房  农民集体土地  责任  买卖  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出让金  房管部门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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