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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学被收监的法律意义
引用本文:李秀平.胡建学被收监的法律意义[J].法律与生活,2014(18):5-5.
作者姓名:李秀平
摘    要:正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重新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的这番话,让"著名贪官"胡建学再度成为新闻人物。胡建学原任山东省泰安市市委书记。在18年前的1996年,他因收受100多万元款物而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缓。作为一位在20世纪90年代声名远播的贪官,胡建学就此淡出了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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