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学被收监的法律意义 |
| |
引用本文: | 李秀平.胡建学被收监的法律意义[J].法律与生活,2014(18):5-5. |
| |
作者姓名: | 李秀平 |
| |
摘 要: | 正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重新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的这番话,让"著名贪官"胡建学再度成为新闻人物。胡建学原任山东省泰安市市委书记。在18年前的1996年,他因收受100多万元款物而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缓。作为一位在20世纪90年代声名远播的贪官,胡建学就此淡出了公众视野。
|
关 键 词: | 收监执行 新闻发言人 山东省泰安市 检察机关 法律意义 公众视野 新闻人物 无罪释放 监区 金融犯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