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医疗刑案中"过失"认定之比较——以我国台湾地区最终司法机构2016年度台上字第805号判决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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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韬林.两岸医疗刑案中"过失"认定之比较——以我国台湾地区最终司法机构2016年度台上字第805号判决为例[J].中国卫生法制,2021(2):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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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韬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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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台湾地区医疗刑事案件"犯罪过失"的认定上,"医疗水平论"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故不应以特定制式化之医疗常规作为认定"过失"之单一标准.相比较之下,医疗事故罪系采"重大过失"为限,而对业务过失罪加以限缩夕立法结构,此罪存"严重不负啬仟"的相婪司法解释卜应雨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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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刑事规定 医疗常规 业务过失 严重不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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