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法定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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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东升.也说“法定列席”[J].人大建设,2006(9):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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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东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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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听取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法检两院领导人员的法定职责。然而,笔者了解到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往往出现该政府报告工作的,却由政府组成人员代替;该局长列席的,却由副局长代替,有的干脆让秘书代领个文件了事。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和会议质量。我国《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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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组成人员 会议质量 地方人大 常委会 法定职责 领导人员 报告工作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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