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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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王连顺,男,49岁,干部,住湖南省永顺县工商银行宿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永顺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陈晓兰病故,王连顺就本案继续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单位曾为在该单位工作的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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