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购赃物罪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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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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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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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对1997年《刑法》第312条修改后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行为人对赃物的"明知"是认定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的关键。因此,如何确定行为人的"明知"是司法实践操作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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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购赃物罪 明知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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