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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济南市对伪劣药品的查处
作者姓名:张树伟
摘    要:济南解放初期,百废待兴,人民政府尚未来得及对药品的产销进行全面整顿,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制销伪劣药品的现象仍很严重。1950年神州药房出售年久失效的日本“去毒铋斯”致死命案两起,引起极大民愤,受到法律制裁。济南市政府为加强药品管理,杜绝伪劣药品上市,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关 键 词:伪劣药品  济南市  新中国成立  查处  人民政府  药品管理  解放初期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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