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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副教授
摘    要:从学理上看,有关质询『两高』和『一府两院』的法律条款不合宪;但从法律上看,有关法律条款合宪,质询活动合法。由于我国人大制度与欧美代议制根本不同,二者对质询权的规定也颇不相同,因此,在质询问题上,不能照搬欧美模式处理我国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而应根据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的客观要求,强调人大有权质询本级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也应使人大制度理论、宪法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条款有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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