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上的环境责任标准 |
| |
引用本文: | 李冬梅. 论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上的环境责任标准[J].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0, 0(6): 90-94. DOI: 10.3969/j.issn.1008-8466.2010.06.021 |
| |
作者姓名: | 李冬梅 |
| |
作者单位: |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编辑部,吉林,长春,130022 |
| |
摘 要: | 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是美国针对危险物质处置不当引起的土壤污染和自然资源损害进行的联邦环境立法。该法案为污染场地和自然资源损害建立了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从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证明到有追溯效力的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该法案在确认众多普通法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的同时,又对其有所突破,为环境侵权责任理论带来新的活力。该法案所建立的环境责任标准,一方面对美国境内污染场地的清理和受损自然资源的恢复带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因其设置上的过于苛刻而备受非议和批评,为此该法案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和修正。
|
关 键 词: | CERCLA 环境侵权责任 污染场地 |
On the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Standard of CERCLA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