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对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 |
| |
引用本文: | 于亨利.论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对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J].经济与法,2001(9):36-37. |
| |
作者姓名: | 于亨利 |
| |
摘 要: | 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施行意味着投资者将直面股市的风险,一些投资者将不可避免地随上市公司的摘牌受到重大损失。然而,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股东的风险加大的同时,他们的权益也应当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笔者建议,应当抓紧确立我国的公司内部管理者对股东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以完善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
关 键 词: | 股东 投资者 上市公司 内部管理 风险 摘牌 股市 权利与义务 重大损失 法律制度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