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引用本文:游伟,尚爱国.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J].判例与研究,2003(5):10-14.
作者姓名:游伟  尚爱国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应该理解为有形财物即有体物和特定的无体物,但绝不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毁坏”也只能是一种有形的毁坏,而不包括无形的毁坏。以刑事违法性作为认定犯罪的根本特征,体现了刑事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和刑法的谦抑性。

关 键 词: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事法治  故意毁坏财物罪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司法制度  犯罪特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