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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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游伟,尚爱国.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J].判例与研究,2003(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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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游伟 尚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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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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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应该理解为有形财物即有体物和特定的无体物,但绝不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毁坏”也只能是一种有形的毁坏,而不包括无形的毁坏。以刑事违法性作为认定犯罪的根本特征,体现了刑事法治的根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和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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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事法治 故意毁坏财物罪 罪刑法定原则 刑事司法制度 犯罪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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