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合同(契约)立法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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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训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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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海峡两岸合同(契约)的立法体例台湾地区把合同(契约)设置在台湾民法第二编债篇之中,在第二章“各种之债”中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由此构成了台湾地区的合同(契约)制度的基本体系和内容。台湾民法全面沿袭了旧中国民法典,在立法上受德、日、瑞士等国家民事立法影响较深,使之“各种之债”的规定有许多相似或相近之处。如实行民商分立的德国民法,在“个个债之关系”章中共设买卖(互易)、赠与、租赁、使用借贷、消费者借贷、雇佣、承揽、居间、悬赏广告、委任、无因管理、寄托、旅店中物之携入、合伙、共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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