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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使用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正>津政办发[2012]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居住区及公共设施名称使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地名管理  直属单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  用字规范  地名专名  条例实施细则  地名通名  国土资源  事物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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