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应"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新审视与科学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一个科学合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既应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利益,也应考虑社员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有力推动我国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除了应当体现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总则之中,还应当体现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分则之中。只有总则与分则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整体的规制功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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