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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限度
引用本文:吕玉赞. “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限度[J]. 河北法学, 2015, 33(3): 2-16
作者姓名:吕玉赞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陈金钊教授提出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根据当代西方法律修辞学虽可获得相应的证成,但这种法律修辞理论也有自己无法克服的多种局限和限度:游移于分析性修辞学和法律论辩理论之间,理论进路混乱;合法性、可接受性和合理性三种价值立场因无法在法律修辞的语境下兼容而始终充满张力;构造的“法律修辞方法”无法满足法律方法论的要求,并非一种真正的法律修辞方法;勾勒的法律修辞“谋篇布局”过于模糊、残缺不全且充满内在缺陷.这四种缺陷注定了“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难以作为完整的或真正的法律修辞理论.

关 键 词:把法律作为修辞  理论进路  价值立场  法律修辞方法  谋篇布局

The Limits of Law as Rhetoric Theory
LV Yu-zan. The Limits of Law as Rhetoric Theory[J]. Hebei Law Science, 2015, 33(3): 2-16
Authors:LV Yu-zan
Affiliation:LV Yu-zan;School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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