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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以刑事诉讼为中心
引用本文:奚玮,吴小军.论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以刑事诉讼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5(5):128-132.
作者姓名:奚玮  吴小军
作者单位:1.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0
2.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 键 词:法官庭外调查  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
文章编号:1005-9512(2005)05-0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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