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法草案拟修改六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经过征求各部门意见以及地方调研,并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部法律草案再次进行审议,拟作出以下重要修改:1、名称更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因此应对本法的名称再作研究。2、明确出资人定位。3、国企董事长等不得兼任;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严管对子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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